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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时间:2012/6/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一条 );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二条 第一款);绑架勒索罪( 第二条 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第三条 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四条 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第五条 第二款)。
  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均为选择性罪名。
  二、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 决定 》 第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第一条 第3项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三、怎样理解《 决定 》 第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规定?
  《 决定 》 第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照该项规定处罚。
  四、怎样理解《 决定 》 第一条 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
  《 决定 》 第一条 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五、如何区分绑架妇女 、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
  (一)根据《 决定 》 第二条 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出卖为目的,后者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2.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不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绑架对象仅指妇女、儿童,后者则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
  (二)根据《 决定 》 第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儿童罪定罪,并依照《 决定 》 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定罪,并依照《 决定 》 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
  六、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决定 》 第一条 第一款所列六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要在这六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绑架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绑架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妇女、儿童多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七、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根据《 决定 》 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一)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
  《 决定 》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九、如何理解《 决定 》的时效问题?
  (一)对在《 决定 》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 决定 》的规定办理。对在《 决定 》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 刑法 第九条 规定的 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 决定 》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 决定 》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 决定 》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本《解答》发布前有关办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首席律师联系方式:

赵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1235966;邮箱:hongjiang9802@163.comQQ120662201

潘秀红,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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