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元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拘禁案件的管辖权重新进行了调整和分工。《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案件应区分不同情况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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