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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9/7/21  来源:实践  浏览次数:


 

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X某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真,曾用名某某。身份证号622201198SSSSS。2002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4月26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区检刑诉字[20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真犯故意伤害罪,于200X年2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7日凌晨2时许,某某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ABCD的出租车到该公司门口时,本区F大厦四楼大陆迪厅工作的GH等5人(另案处理),因欲乘坐D的出租车,与DV等人首先发生争执并厮打。撕打发生后,G等人叫F大厦服务生J(已判刑)上楼叫人后,与F大厦服务生OQWTUP(六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某某真等人携带木板、橡胶棒、钢管等工具到达利达公司门口,与GH等人围打VD二人。其中一部分人在公司门口围打D,一部分人在利达办公楼下围打V,将何、戎二人打倒在地。V之妻听到殴打声赶到现场,A等人报警,GHO某某真等人遂逃离现场,VD被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D的伤势系重伤,十级伤残,V的伤势系轻伤,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真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于2008年12月10被某磨具警方抓获。
  
  另,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并主动向被害人共支付了18000元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VD的陈述,证人AB、任杰、皮建华等人的证言,同案犯OQWJTUP的供述,被害人伤势程度鉴定意见书,某某区人民法院(2003)某刑初字第某号、(2007)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抓获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真伙同他人携带木板、链条锁等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真系在得知他人发生殴打后赶到现场参与殴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其亲属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了赔偿款1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某某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某某 昌
   审 判 员  某某 匀              
   代理审判员 某某凝
  二00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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