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主页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问题
时间:2009/7/1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首席律师联系方式:

赵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1235966;邮箱:hongjiang9802@163.comQQ120662201

潘秀红,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1665922;邮箱:panxiuhong2010@163.comQQ284912248
 友情链接
微米链接          
北京刑事辩护网 © 2009-2010 bjbianhu.com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智美信通|专业律师网站建设 京ICP备09035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