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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时间:2009/7/16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时,应当注意下列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刑法第163条第3款)。
  2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刑法第184条第2款)。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刑法第385条第2款)。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形理论上称之为“间接受贿”(刑法第388条)。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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