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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刑罚适用
时间:2009/7/15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贪污罪在适用刑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包括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时,应按刑法有关追溯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溯时效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3贪污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
  4对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应按以下原则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贪污犯罪的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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