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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时间:2009/7/15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贪污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1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脏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但必须从严掌握。
  

         4下列贪污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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