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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时间:2009/7/15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下列情形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刑法第183条第2款)。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刑法第271条第2款)。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刑法第394条)。
  4挪用公款的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
  5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工益事业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6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证件的方法骗取汇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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