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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时间:2009/7/15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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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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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秀红,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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