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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15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骗取名誉、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同时,骗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对象,如骗取银行的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骗取出口退税的,就不能定本,而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处理。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动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此处应注意三点:
  (1)骗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的信任;另一类是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2)诈骗的结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3)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基于被害人因错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被害人处分财产通常表现为直接将财物交付行为人,也可以是放弃物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等。这是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区别的关键。
  3构成本罪以行为人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以骗取财物数额价值2000元以上为起点。
  4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单位组织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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