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贪污罪的手段表现为窃取或者骗取财物时容易与盗窃罪和诈骗罪发生混淆。要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主要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看犯罪主体。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而盗窃罪和诈骗罪属于一般主体,任何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因此,凡是不具有贪污罪所要求的特定身的人盗窃或者诈骗财物的,除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以外,肯定不能构成贪污罪,而只能构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2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具有贪污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只是可能构成贪污罪,而最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贪污罪与窃罪、诈骗罪区别的关键所在。因此,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权力及方便条件,监守自盗或者骗取公共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反之,无论行为人是具有贪污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只要盗窃或者诈骗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的与职务无关的了解内情、熟悉环境等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等,均不构成贪污罪,而只能以盗窃或者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对象。贪污罪非法占有的对象限于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非法占有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因此,凡是盗窃、诈骗非公共财物的,就可以从象上排除构成贪污罪的可能。此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所以,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或者骗取此类财产的,仍然构成贪罪,而非盗窃罪或者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