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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诈骗罪而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时间:2009/7/15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使用特定的诈骗方法或者骗取特定对象的情形,不构成诈骗罪,而应以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骗消费者的,应当以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处理。(刑法第140条至第150条)
  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的,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刑法第158条)
  3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变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欺骗投资者的,属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4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变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职务侵占罪。(刑法第183条第1款)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定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定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7利用支票、汇票、本票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定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8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9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定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10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刑法第196条)
  11使用伪造、编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12使用诈骗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定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1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14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属于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15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16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17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
  18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19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不宜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定妨害作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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