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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判决书2
时间:2009/7/16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x)某刑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因涉嫌行贿罪于200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0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某 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某检经诉字(200X)第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行贿罪,于200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被告人A为与某大学(北京)后勤服务总公司签订锅炉脱硫除尘器买卖合同,主动许诺给予某大学(北京)后勤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B(另案处理)好处费。2003年10月10日,被告人A 以C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大学(北京)后勤管理处签订了锅炉脱硫除尘器买卖合同。后被告人A 于同年12月初,在京某收费站出口给予B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B、D、E、F的证言,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相关书证及被告人A 的户籍证明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 犯有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依照《
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首席律师联系方式:

赵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1235966;邮箱:hongjiang9802@163.comQQ120662201

潘秀红,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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