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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物品的价格核算方法
时间:2009/7/6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

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

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

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

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

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

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

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

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

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

、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

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

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

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

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

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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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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