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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数额的认定
时间:2009/7/6  来源:知识储备  浏览次数: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

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

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

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

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

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

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

、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

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

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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